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主张债务人(我方当事人)向第三人的转账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请求撤销该转账并主张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利息。我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账行为,系基于双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债务清偿行为,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二、我方核心抗辩要点
(一)案涉转账行为系合法债务清偿,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要件
我方当事人向第三人的转账,是基于双方此前真实存在的借款关系,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并非无偿赠与或恶意转移财产。我方当事人收到案涉款项后,用于偿还对第三人的债务、处理其他债务及日常开销,其中向第三人的转账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债务清偿行为,并非为逃避对原告的债务而实施的不当处分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需以债务人存在“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为前提,而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的转账行为系合法偿债,不满足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二)原告的撤销权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权利已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案涉转账行为发生于2019年,距离行为发生之日已超过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合法的时效中止、中断事由。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则,因此原告的撤销权已依法消灭,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原告主张的债务利息及滞纳金已由生效判决处理,构成重复主张
原告主张的到期债务利息及滞纳金,已在双方此前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对债务本金、利息的计算方式及履行方式作出明确认定,且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利息及滞纳金,属于重复主张,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处理,该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三、案件裁判结果及法律启示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撤销权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且案涉转账行为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对于债务清偿行为的合规性、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边界具有典型的启示意义:一是债务人的合法债务清偿行为,即便在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的情况下,也不应被轻易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只要该清偿行为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支撑,就应受法律保护;二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期间,尤其是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逾期未行使将导致权利永久消灭;三是对于已由生效判决处理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债权人不得就同一债务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否则将构成重复诉讼,无法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