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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年以上到一年七个月——拒执罪轻判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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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巧超律师 在线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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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本案中,核心作用是精准击破控方“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指控,通过证据分析指出“情节特别严重”与拒执行为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促使法院未采纳该加重情节,直接将法定刑从三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同时,辩护人充分阐述被告人当庭认罪等酌定从轻情节,引导法院下调量刑幅度,最终使刑期大幅低于公诉机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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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为由,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围绕核心指控展开精准辩护,最终法院未认定加重情节,判处被告人刑期一年七个月,刑期大幅低于控方建议,辩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辩护思路
本案辩护的核心突破口,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拒执行为致使申请执行人家庭陷入重大困境,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首先从证据链条入手,指出控方提交的材料仅能证明申请执行人患有基础疾病,并无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医嘱,也未提供手术所需具体金额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的拒执行为与申请执行人无法手术之间存在唯一、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申请执行人通过其他方式筹集手术费用的可能,仅凭单方陈述推定“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直接将本案法定刑幅度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为大幅轻判奠定了基础。

在否定加重情节后,辩护人进一步挖掘案件中的酌定从轻情节,引导法院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作出客观评估。首先,辩护人指出,被告人实施相关行为的核心动机是对财产权属的错误认知,并非有意对抗司法权威,且未采取暴力、威胁等极端抗拒手段,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次,被告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确,且其家属明确表示愿意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筹措资金弥补申请执行人损失,充分体现了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再犯可能性较小的特点。
案件结果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与辩护意见,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法定刑幅度调整及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作出判决,刑期远低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案辩护的成功,关键在于精准突破控方的核心指控要点,通过证据分析否定加重情节,同时充分阐述酌定从轻情节,引导法院对案件整体社会危害性作出客观评估,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2026-04
  •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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