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长沙某事业单位起诉某银行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案件。长沙某事业单位的原负责人,因该事业单位参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借款需要,以该事业单位名下的房产为该公司的对外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借款本金1.5亿。而起诉的该银行为其中一笔借款,贷款本金5000万元。该事业单位的新负责人上任后,处理遗留问题时,发现了上述抵押行为将造成至少1.5亿元国有资产的流失,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后,决定采取法律措施进行止损。故,刘小林接受该事业单位委托后,以案涉房屋的抵押担保未履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等程序,原负责人以事业单位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已超出其代理职权范围,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履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等程序属于内部流程,不影响合同效力,而事业单位原负责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真实,且盖有事业单位公章,认为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驳回了某事业单位的诉讼请求。刘小林律师又代理某事业单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并在上诉过程中将原负责人超越职权范围,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观点与承办法官进行重点阐述与沟通,省高院最终采纳了刘小林律师的上诉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抵押合同无效及要求某银行协助注销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因该案件属于系列案件,通过此生效判决最终为某事业单位同类的抵押合同确认为无效的案件提供了同案支撑,代理该事业单位一系列同类型的抵押合同纠纷案均确认为无效,为某事业单位避免了近1.5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