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某实业发展公司与XX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刘小林律师在代理某实业发展公司与XX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检察院抗诉案件中,取得了胜诉判决,通过检察院抗诉及重审,最终确认了某实业发展公司与XX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某实业发展公司收回了案涉房屋。但在某实业发展公司将房屋交付给XX公司占有时至取得上述确认合同无效的生效判决期间,XX公司将案涉房屋对外出租获取了租金收益,经某实业发展公司进行估算为271900元。为了进一步的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刘小林律师向该公司提出建议,认为XX公司收取的租金收益属于案涉房屋的从物(孳息),在合同确认无效后,XX公司除返还房屋外,还应当将从物(孳息)即租金收益一并返还,建议该公司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进一步挽回国有资产损失。该公司决策层听取汇报后,决定委托刘小林律师代理该案。提起诉讼后,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某实业发展公司主张的租金为该公司的损失,而该公司与XX公司对于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各自的损失由各自承担,故,驳回了某实业发展公司诉讼请求。刘小林律师又代理该公司提出上诉并充分阐述租金属于房屋的孳息即从物,在买卖合同无效后应随主物即房屋一并返还的观点,二审法院审查后,认可了该表述,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将XX公司为房屋出租所支出的成本扣减后,改判XX公司返还获取的租金收益163751.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