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某供热公司为某建制镇小区供热,未按城区政府定价(27元/平方米)而私自按27.5元或30元收取,合计超收46.394.75元。群众举报后,市监局立案调查,经听证、责令退款等程序,因公司逾期未退款,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394.75元的处罚决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司上诉,主张建制镇无明确政府定价、处罚依据不足。
祁月律师代理市监局出庭应诉。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法律适用论证充分:律师援引《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1996年)第二十八条“建制镇参照城区执行”,结合《关于调整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证明应执行27元/平方米标准。
新旧条例衔接清晰:案发时旧条例有效,2020年新条例废止旧条例不溯及既往,法院采纳市监局观点。
处罚程序正当、裁量合理:免去罚款、仅没收违法所得,体现过罚相当。
三、祁月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祁月律师代理市监局,在供热公司对建制镇价格标准提出异议时,通过梳理旧条例参照适用条款、发改委复函及废止效力不溯及既往等依据,成功论证处罚合法合理。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其观点,维持没收违法所得46.394.75元的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政府定价监管权威和民生价格秩序。
四、案件结果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