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
原告历某与被告周某于2022年7月在新XX务工时相识恋爱。2023年4月27日,双方宴请父母亲属,原告父母当场给付被告见面礼10.001元、彩礼88.888元,合计98.889元。此后双方同居一年多(原告在被告家养羊场工作)。后因被告要求再付15万元彩礼,原告无力支付,双方于2025年2月分手。被告仅返还3万元,余款68.889元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剩余款项。被告辩称:款项均为见面礼(赠与),且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以上,视为结婚,不应返还。
祁月律师代理原告,提交了银行取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区分见面礼与彩礼:法院认定10.001元为赠与(不予返还),但88.888元因数额较大、数字吉利,认定为彩礼,应适用彩礼返还规则。
未登记结婚,依法应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虽共同生活,但法院酌定返还70%(高于被告预期)。
扣除已还3万,再判赔3.2万余元,为原告挽回大部分损失。
三、祁月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祁月律师代理男方,在双方已共同生活一年多的不利局面下,精准援引彩礼返还司法解释,成功将88.888元大额吉利钱款定性为彩礼而非赠与。同时,通过银行取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锁定交付事实。法院最终酌定返还70%,扣除已付款项,为当事人追回32.221.6元,避免了“人财两空”的结果,有力维护了给付彩礼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历某彩礼32.221.6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见面礼部分不予返还);
案件受理费762元,原告负担460元,被告负担30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