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
2014年,原告某热力公司与被告某热力公司及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推荐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2016年章程修正案将经理聘任权由董事会改为股东会,但未明确解聘权归属。2023年6月15日,被告控股股东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在原告反对下,决议免去原告推荐的总经理(吕X)职务,并暂聘第三人孙X为新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同时修改章程将经理聘任解聘权归于董事会。原告认为上述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起诉请求撤销相关决议。
祁月律师代理原告,重点论证股东会无权解聘经理、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股东会无解聘权:律师指出,2016年章程修正案仅规定股东会“聘任”经理,未授予“解聘”权,股东会决议免职违反章程,法院采纳并撤销该决议。
董事会决议合法:因股东会同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将聘任解聘权均授予董事会,故董事会决议聘任新经理有效,法院驳回原告对该项请求。
部分胜诉:成功撤销对原告不利的免职决议,保障了原告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基础。
三、祁月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祁月律师代理原告,在控股股东利用多数决强行通过决议的不利局面下,精准抓住章程漏洞:股东会仅有聘任权而无解聘权。通过梳理历年章程修正案及股权转让协议,成功论证股东会免职决议违法公司章程,法院据此撤销该决议。虽然董事会聘任新经理因章程已修改而有效,但本次诉讼有效遏制了大股东滥用权利,维护了原告作为小股东的合法经营权。
四、案件结果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撤销被告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表决通过免去公司现任经理吕X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决议;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