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董事长,原本按照公司法,不应承担公司主营业务,只是对日常经营场景进行全面负责,保证正常运营,主营业务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进行全程负责。本案中,为系列国有公司案件的其中一宗,该公司的上级公司与私营企业签订了长期大额业务的意向决议,并于下属众多公司进行项目分拆,具体实施。但后来发现,该业务属于虚假,本案是下属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长对此不知情,但作为公司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其义务上应对国有财产保值增值进行负责,始终未对总经理对外经营业务,签订合同,打款情况进行核实。鉴于该义务履行上具有重大过失,对其进行公诉。
辩护时,因具体实施公司所涉案件,全都将,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一并进行归案,唯独本案没有对总经理、财务总监归案,唯独单独对董事长进行了诉讼。辩护人提出主犯尚未归案,将董事长作为主犯,其身份不符合法律依据,此外公司法并未要求其董事长要对主营业务的内容进行负责,只是作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有这样的责任,但该义务无具体实施的标准,因此应酌情从轻,其次,对于私营企业投资如果进国有公司的钱,其性质,不应是国有资产,应从具体损失数额中予以剔除。另因该你坏账,没有收回的另一主要因素是上级公司并未对私营合作企业,承诺以不动产抵账的方式予以清算,但上级公司放弃有效变现,而选择民事诉讼,只是财产无法回笼。
综上检察院考虑各种因素,但由于造成损失特别达3300w,最终量刑3年六个月,成为该系列案件中依法判决刑期最低的董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