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土地分时,该村集体对上级政府依法分配的36000亩土地进行了成员分包。土地性质为耕地。但有一块土地因为长期积水,慢慢没人各种了,不知在何时,林草局对该土地性质变成了其他草地,但是国土局抵挡仍为耕地。被告在2023年村集体董事会开会时,被确认承包该土地,并根据跟中习惯,于2023年10月进行了土地平整,耗资巨大,林草局知道后,于第二年10月以侵占国有土地为名,进行立案调查后,后将该案转至公安办理。
辩护人结案后,对所有现有专业能根据,被告供述进行分析,认为其犯罪认定有误,一年后该案卷宗转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经阅卷,发现所有董事局成员均认为该土地时耕地,撂荒地,非耕地,并且村集体对外土地承包必须经过乡镇政府核实后才能盖章,那也就说明该土地在国土局性质为耕地,且无人耕种。该情况与林草局档案严重不符。经辩护人在国土局核实,1983年分地和之后的档案中均未显示过该土地由性质变更,因此出现了两个问题,林草局为何私自将该地划为草地。
经与检察院沟通后,认定其不构成犯罪,案件已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