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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代理原告成功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判决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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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组织与缺席审判应对:在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不利条件下,通过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合同、付款凭证、预告登记、催告函及回执),成功使法院全面采信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二标准支持违约金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2016年3月26日、4月12日,原告张X与被告屏南XX公司(以下简称“屏南XX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屏南县城南XX某号的两套房产,总购房款为人民币XXX元。合同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2016年9月15日前向买受人(原告)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16年6月21日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此后多年,被告始终未履行交房义务。2020年3月31日,被告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024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促函》,要求交付商品房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于同年3月10日签收回执,备注称因公司经营困难,暂时无法交付商品房,也无力支付违约金。截至起诉时,被告仍未交付案涉房屋。

原告遂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冯从福律师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屏南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4月30日为XXX元(以总购房款XXX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6年9月16日起暂计2783天);

2. 违约金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一手房逾期交付违约纠纷。被告屏南XX公司在合同约定的2016年9月15日交房期限届满后,至原告起诉时长达近八年未能交房,且公司已被吊销,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 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 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 关于违约金计算期间:合同约定“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因案涉房屋目前仍未交付,法院仅支持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生效之后的违约金尚未实际产生,原告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判决结果:

·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总购房款XXX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 驳回原告关于“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策略反思:

本案被告已处于失联、吊销状态,诉讼的主要障碍在于送达和执行风险。我方策略重点在于:

1. 全面固定合同、付款凭证、预告登记证明、催告函及被告签收回执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2. 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充分论证合同效力及违约金计算的合同依据,确保法院按合同约定标准支持违约金;

3. 虽然法院未支持“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因实际交付日不确定),但判决违约金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已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原告的合同预期,且明确了后续可另行起诉的路径。

【律师价值】

· 证据组织与缺席审判应对:在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不利条件下,通过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合同、付款凭证、预告登记、催告函及回执),成功使法院全面采信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二标准支持违约金。

· 违约金计算期间的精巧处理:尽管法院未支持“至实际交付日”,但判决明确违约金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避免了因房屋长期无法交付导致违约金无限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同时保留原告就判决生效后继续发生的违约损失另行起诉的权利,实现阶段性胜诉。

· 执行风险提示与后续安排:律师在判决后及时向当事人提示执行申请期限(二年)及被告可能无财产的风险,并建议在判决生效后尽快申请强制执行,争取参与分配或查找被告其他财产线索。

· 诉讼成本控制: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33972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最大程度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 2024-10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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