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调解时间: 2025年11月
代理方: 原告
一、 案件详情
2024年12月,原告石X与被告宁德XX公司(下称“被告科技公司”)协商一致,合伙经营位于宁德市蕉城区XX下的仓储项目。2025年2月20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该仓储项目的全部份额以人民币8万元转让给被告科技公司,转让款最迟应于2025年5月2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退出合伙事项,但被告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科技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
原告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告科技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何X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遂将被告科技公司及其唯一股东何X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转让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科技公司及何X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出实质性抗辩,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二、 我方(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科技公司、何X连带支付原告合伙款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
三、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2025)闽09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 确认债务:被告科技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转让费8万元,被告何X(唯一股东)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 分期支付: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分四期支付8万元:2026年2月28日前支付2万元,2026年5月31日前支付2万元,2026年8月31日前支付2万元,2026年11月30日前支付2万元。
3. 加速到期条款:若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支付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诉讼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820.5元,减半收取910.25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特别说明:调解协议中未单独列明财产保全申请费及保全保险费,原告在调解过程中为促成协议达成,自愿放弃该部分诉请。
四、 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合伙份额转让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被告科技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唯一股东何X与公司财产混同的风险较高。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采取了以下策略:
第一,精准锁定连带责任主体。 在起诉时,我们依据《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将公司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有效防范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调解协议中明确载明何X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后续执行提供了双重保障。
第二,设置有利的违约条款。 考虑到被告实际偿付能力可能有限,我们同意分期付款,但设置了“逾期即加速到期”条款,且将逾期利息从原诉请的LPR(3.0%)大幅提升至LPR的四倍(约12%),形成强有力的履约威慑,有效督促被告按期付款。
第三,以诉促调,快速结案。 本案从立案(2025年10月10日)到出具调解书,周期较短。通过调解,原告避免了判决后可能面临的二审及强制执行周期,以较小的诉讼成本(诉讼费减半由被告承担)快速锁定了债权。
本案启示:在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纠纷中,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举措。
五、 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价值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穿透公司面纱,准确将一人公司股东列为连带被告,避免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设计双重保障条款,在分期付款中嵌入“逾期加速到期”及“LPR四倍罚息”机制,大幅提升被告违约成本,促使其按期履行;三是快速调解结案,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时间及费用成本,实现债权回收效率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