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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代理债权人成功维持高额本息认定,仅扣除已付利息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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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当事人保住23万余元本金及年利率18%的利息(受24%总上限约束),避免了债务被大幅削减至数万元的风险,实现了债权利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叶X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龚X系同学关系。双方之间存在长期借贷往来。2001年3月15日,经结算,龚X向叶X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借款本金131424元,约定月利率2%。2004年12月15日,双方再次结算,龚X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尚欠295679.85元,约定按年利率18%计息。

后因龚X未按期还款,叶X于2020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龚X返还借款本金295679.85元及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30日为814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叶X的诉讼请求,判令龚X返还295679.85元及自2004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

龚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实际最初借款仅为40000元,后续借条金额均为“利滚利”计算所得,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将本金调减为40000元并按年利率24%重新核算。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龚X关于2004年12月15日借条中295679.85元系由131424元利滚利计算而来的主张,但未采纳40000元的主张,认定最初本金为13142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二十八条,将截至2004年12月15日的借款本息之和调整为249705.6元(131424元×2%×45个月+131424元),并判令龚X返还该本金及自2004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但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131424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同时,二审裁定补正了利息上限条款。

龚X仍不服,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德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再审本案。

【我方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叶X)】

在再审中,叶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从福律师提出:

1. 维持原二审判决关于最初借款本金为131424元的认定,驳回龚X关于最初本金为40000元的主张;

2. 确认2004年12月15日借条的真实性及双方自愿结算的效力;

3. 同意扣除龚X已偿还的16000元利息款,但其余本息应予支持;

4. 请求维持按年利率18%计息及24%总上限的裁判规则。

【案件总结】

本案历时多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核心争议焦点为:

1. 最初借款本金是40000元还是131424元? 龚X主张最初仅借款40000元,后续均为利滚利。我方坚持:131424元系双方2001年真实结算结果,龚X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40000元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再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认定龚X举证不足,维持131424元作为结算后本金。

2. 2004年12月15日借条中的295679.85元是否合法? 二审法院已主动调整,按照月利率2%、复利计算45个月得出249705.6元(已扣除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并设置了本息总上限。再审中我方认可该计算方式,但指出一、二审均遗漏了龚X已偿还的16000元利息未扣除,同意在再审中予以扣减。

3. 已偿还16000元如何处理? 再审法院查明,龚X在原一审中提交了16000元还款凭证,叶X当庭认可该款项属于利息并同意扣除,但一审、二审均遗漏处理。再审判决将该16000元从本息总额中扣除,最终确认截至2004年12月15日的实际欠款为233705.6元(249705.6元-16000元)。

再审判决结果:

· 维持原二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变更第二项为:龚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叶X借款23370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但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13142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代理策略反思:

· 坚守最初本金事实:面对龚X无证据的“40000元”主张,我方坚决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成功阻断了其大幅降低债务的企图。

· 主动接受合法利率调整:对于法院依职权将复利超限部分调减,我方未作无谓抵抗,而是理性接受,维护了判决的稳定性。

· 主动承认对己方不利事实:在再审中我方主动认可龚X已偿还16000元利息的事实,同意扣除,展现了诚信诉讼的态度,赢得法院信任,同时也避免了对方就此另行主张导致程序拖延。

· 最终成果:虽然扣除了16000元,但整体上维持了233705.6元本金及年利率18%的较高利息标准,远优于龚X主张的以4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方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价值】

· 证据规则运用:巧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迫使龚X对其主张的“40000元初始本金”无法举证,法院据此驳回其核心抗辩。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精准把握: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复利保护及本息总额上限的规定,在法院主动调减时能够准确预判结果,引导当事人理性接受,避免过度上诉增加诉累。

· 再审程序应对能力:面对对方申请再审并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复杂局面,能够沉着应对,清晰梳理二十余年借贷流水,向法庭呈现完整事实链,最终维持了有利判决。

· 诚信诉讼加分:主动承认对己方不利的16000元还款事实,既符合客观真相,也树立了当事人诚信形象,法院在判决中予以肯定,未因此减损其他利益。

· 最终维权效果:成功为当事人保住23万余元本金及年利率18%的利息(受24%总上限约束),避免了债务被大幅削减至数万元的风险,实现了债权利益最大化。


  • 2023-03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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