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6年4月
【代理哪一方】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
【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XX,女。2023年至2024年期间,王XX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通过口头宣传的方式,先后组织发起多场面向不特定人员的“互助会”(民间标会),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收取会款。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倒会”,无法向参会会员支付到期会款。2025年7月25日,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寿宁县公安局报案。经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王XX作为会首的十二场互助会,共收取会员会款XXX元,造成11名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合计XXX元。
2025年9月27日,王XX在泉州市石狮市某民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王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冯从福律师担任辩护人。
【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重点围绕量刑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王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 被告人王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本案系民间互助会引发的纠纷,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4. 完全同意并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判处。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互助会”(标会)引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被告人王XX法律意识淡薄,长期在本地组织民间互助会,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导致案发。
法院裁判观点:
· 被告人王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XXX元,并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XXX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被告人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王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 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25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
· 责令被告人王XX退赔经济损失XXX元,返还各集资参与人(具体返还金额详见判决附表)。
代理策略反思:
· 认罪认罚策略: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辩护人第一时间与被告人沟通,建议其认罪认罚。被告人自愿签署具结书,为获得从宽处理创造了条件。
· 配合退赔但客观困难:被告人无力全额退赔,辩护人未强行要求退赔,而是聚焦于“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争取在检察院建议幅度内量刑。
· 量刑协商有效性:辩护人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积极配合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被告人获得预期内的较轻刑罚。
· 程序保障:及时申请取保候审虽未获批准(被逮捕),但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持续争取,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
【律师价值】
· 认罪认罚制度的精准运用: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引导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成功获得检察院从宽量刑建议,并最终被法院采纳,避免了更重的刑罚。
· 量刑建议的实质认可:尊重公诉机关的专业判断,未进行无谓的定罪辩护,而是全力配合程序推进,体现了辩护的务实性,获得司法机关的积极评价。
· 当事人权利保护:在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充分告知权利义务,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性权益。
· 为后续退赔预留空间:虽然本案被告人无力退赔,但辩护人在庭审中积极表达愿意尽力筹措款项的态度,为判决生效后可能的部分退赔执行留下了协商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