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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信诈骗】诈骗集团数百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当事人担任线长,律师成功为其争取从犯认定,刑期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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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境外特大电信诈骗集团案,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当事人被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至少20万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重点论证当事人在集团中仅担任线长,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成功争取法院采纳减轻处罚意见,最终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大幅降低刑期。

案件详情

案情内容

一、案件背景

2018年以来,XX等人在菲律宾成立某诈骗集团,下设某彩票某某彩票等多个诈骗盘口,招募数百名员工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集团通过营造彩票交易假象,诱骗客户在APP上下注购买彩票,再通过后台篡改数据控制赔率、中奖率,并以提现需要流水等理由拒绝提现,前期杀大赔小、后期大小通杀,查实诈骗金额数百万元。

二、当事人涉案情况

被告人李X望于20187月至202011月在诈骗集团工作,担任某彩票前台线长,在犯罪诈骗窝点累计时间22个月,非法获利至少20万元。20233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28日被逮捕。

三、案件难点与挑战

本案主要难点在于:1)诈骗集团组织严密、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李X望作为线长,被指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李X望在境外工作长达22个月,非法获利20万元,如何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争取从犯认定,是辩护的核心挑战。

四、辩护策略与行动

作为被告人李X望的辩护律师,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护:

争取从犯认定。向法庭指出,李X望系受雇于诈骗集团,按照上级指令工作,并非集团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充分利用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李X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强调当事人无XX等酌定情节。李X望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五、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李X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较之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十年以上法定刑,取得了明显的减轻处罚效果。


附完整判决书内容(隐私保护版)

浙江省永康市XX刑事判决书

20XX)浙0XXX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绰号阿X

辩护人徐某律师,浙江XX律师。(姓名已隐去)

被告人XX,绰号阿X

辩护人施某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绰号杰X,

辩护人王飞快,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绰号东X,

辩护人夏某律师,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某,绰号萱X,

辩护人金某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绰号小X,

辩护人李X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3〕1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XXXXX李X某XX犯诈骗罪,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XX伙同某哥”、“某某哥”(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成立某诈骗集团,在该诈骗集团下同时成立某彩票某某彩票、如x彩票、顺x彩票等前端诈骗盘口,在后端成立公司人事、行政、后勤、财务、工具等部门,并设立主管、线长、组长、员工等层级招募数百名员工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具体方式为:营造彩票交易假象,诱骗客户在APP软件上下注购买彩票,并通过统一话术引诱客户不断充值,通过后台篡改数据控制赔率、中奖率,又以“提现需要流水”等理由拒绝提现,前期采用“杀大赔小”、后期采用“大小通杀”等方式实施诈骗,现已查实该集团诈骗金额数百万元。各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到2021年4月,被告人何X在该集团工作,担任某彩票前台线长,在犯罪诈骗窝点累计时间24个月,非法获利至少18万元。

2.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XX在该集团工作,担任某彩票组长,在犯罪诈骗窝点累计时间26个月,非法获利28.6万元。

3.2018年7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XX在该集团工作,担任某彩票前台线长,在犯罪诈骗窝点累计时间22个月,非法获利至少20万元。

4.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XX在该集团工作,担任某彩票前台组长,在犯罪诈骗窝点累计时间12个月以上,非法获利至少9万元。

5.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底,被告人李X某在该集团工作,担任龙x公司财务等岗位,在犯罪诈骗窝点累计时间20个月,非法获利15万元。

6.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XX在该集团工作,先后担任公司人事、龙x前台员工、益x前台组长,在犯罪诈骗窝点累计时间9个月,非法获利12万元。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各被告人的供述、出入境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某诈骗集团集团后台管理制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XXXXX李X某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使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我国境内居民财物,其中被告人何X、XX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XXXX李X某XX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何X、XXXXXX李X某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何X、XX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XXXX李X某XX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中被告人何X、XXXX李X某XX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一千元。(刑期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9年9月23日止)

二、被告人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七千元。(刑期自2023年3月26日起至2029年5月25日止)

三、被告人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自2023年3月26日起至2029年3月25日止)

四、被告人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九千元。(刑期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11月23日止)

五、被告人李X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刑期自2023年3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

六、被告人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刑期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止)

七、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涉案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4-03-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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