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内容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方X在浙江省永康市经营“某足浴店”。2018年以来,方X在该足浴店内容留按摩技师王某、王XX、文X、王XX等人以口交、性交的方式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卖淫所得与卖淫女五五分成。经查,方X非法获利至少4.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方X处扣押人民币4500元。
二、诉讼过程
2024年12月6日,方X被抓获归案,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5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5〕7xx号起诉书指控方X犯容留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方X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三、案件难点与挑战
本案主要难点在于:1)方X容留卖淫时间跨度较长(2018年至案发),且涉及多名卖淫女,社会影响较大;2)方X非法获利至少4.5万元,情节较重;3)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较宽,如何争取在幅度下限附近量刑,是辩护的核心目标。
四、辩护策略与行动
作为被告人方X的辩护律师,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护:
强调坦白情节。方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突出认罪认罚。方X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指出部分退赃。方X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4500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请求从轻。结合方X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酌定情节,请求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从轻判处。
五、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方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方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500元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本案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及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的刑期,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附完整判决书内容(隐私保护版)
浙江省永康市XX刑事判决书
(20XX)浙0XXX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X
辩护人王飞快,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5〕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犯容留卖淫罪,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及其辩护人王飞快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方X在永康市“某足浴店”内容留按摩技师王某、王XX、文X、王XX等人以口交、性交的方式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卖淫所得与卖淫女五五分成。经查,被告人方X获利至少4.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X处扣押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方X于2024年12月6日被抓获归案,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追缴物品清单、银行流水、微信交易明细、检验报告单、病历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方X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X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5年4月1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其余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避孕套、收款码,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扣押在案的营业执照,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