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高杰律师精准辩护,助力退伍军人社保维权胜诉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甘XXX行初X号行政诉讼案,案由为退休行政审批纠纷。原告WX系残疾退伍军人,因对被告XX市XX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XX区社保局”)作出的退休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金审核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甘肃白银高杰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维护原告合法的社会保险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WX于19XX年X月入伍,19XX年X月退伍,服役3年期间因公负伤致残;19XX年X月被安置到XX钢窗厂工作,19XX年4月起该厂开始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XX年X月原告被XX钢窗厂按自动离职处理(该厂后改制为第三人A公司)。原告后续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至20XX年X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但被告XX区社保局核发的退休证载明其缴费年限为XX年,与原告认为的“实际缴费年限+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原告多次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错误审核认定并重新核算。
二、律师辩护经过
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秉持严谨细致的执业理念,聚焦行政诉讼核心要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查证据材料,精准把握本案争议焦点。结合判决书及相关法规政策,高杰律师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重点围绕“被告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军龄应视同缴费年限”两大核心展开辩护。
庭审中,高杰律师清晰阐述原告诉求及事实依据,指出被告XX区社保局以劳办发〔1995〕XXX号文件(针对除名职工)作为原告缴费年限计算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系买断工龄职工,并非除名职工,该文件不应适用。同时,高杰律师精准援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原告退伍军人身份,有力论证原告3年军龄应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明确被告未将军龄计入缴费年限的行为存在明显不当。
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高杰律师逐一质证,重点凸显原告退伍证明、残疾军人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明确原告服役经历真实有效,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有明确政策支撑;同时指出被告依据的“自动离职按除名处理”相关文件,不能否定原告军龄应享有的社保待遇,进一步夯实辩护基础,清晰呈现被告行政行为的不当之处,为法庭审理提供了清晰的逻辑指引。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高杰律师的辩护意见,明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连续工龄起算时间及军龄是否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按自动离职处理后,从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时间起算连续工龄并无不妥,但原告X年军龄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应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告未将军龄计入,导致缴费年限计算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XX区社保局于20XX年X月X日给原告审核的编号为×××XXX的退休证;
二、被告XX区社保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WX重新核发退休证;
三、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XX区社保局负担。该判决确认了被告行政行为的不当,依法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社保权益。
四、律师价值
本案中,高杰律师充分展现了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快速梳理案件核心矛盾,避开无关争议,聚焦“法律适用错误”“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两大关键,提升辩护效率与针对性;二是专业援引法规政策,结合退休审批、退伍军人社保待遇相关规定,精准拆解法律条文,清晰论证被告行政行为的不当之处,为法庭裁判提供有力支撑,彰显了扎实的法律功底;三是坚守民生导向,切实维护退伍军人合法权益,面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帮助原告纠正错误的退休审核认定,保障了原告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权益,践行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执业使命。
高杰律师在本案中,既体现了对行政诉讼程序、社保政策的精准把握,也展现了严谨负责、全力以赴的执业态度,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权,彰显了专业律师在行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用专业能力守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