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供物资款“三角债”迷局:从被告否认买卖关系到法院认定表见代理,全额追回7.1万余元货款
案情简介
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物资的采购链条错综复杂,一笔7.1万余元的猪肉货款,牵扯出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的“三角关系”。委托人XX公司(化名)的负责人找到我时,手里拿着一沓销售单和发票,语气中满是无奈:“黄律师,我们给吉XXXX(化名)供了猪肉,货收了、发票开了,对方却说‘不是我们买的’。”
事情是这样的。2022年5月,正值上海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开始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生活物资。在此期间,一个名为孙X(化名)的人和另一个名为张X(化名)的人,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要求配送猪肉。XX公司按照订单要求完成供货,并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收货人“付X”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照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XXXX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XX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
然而,当XX公司催讨剩余货款时,吉XXXX却矢口否认买卖关系的存在。其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他们付款;XX公司的货物并非全部由吉XXXX下单;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陷入了“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XX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是否能代表吉XXXX?
我们首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清晰地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XXXX的开票信息,明确要求“按这个抬头开票”;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陈XX”,正是吉XX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向吉XXXX开具发票,吉XXXX收到发票后并未提出异议;吉XXXX已通过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XX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我们向法庭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是:即使孙X、张X不是吉XX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XXXX——这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我们还指出:吉XX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具有保供资质。XX公司基于此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XXXX而非个人。吉XX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以实际行动确认了买卖关系的存在。
对于吉XXXX主张的“代付”说,我们反驳道:如果只是代孙X、张X付款,为何开票抬头是吉XXXX?为何付款后从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
案件结果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X代表吉XX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原告有理由相信其交易相对方是吉XXXX而非个人;XX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吉XXXX已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吉XX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从被告全盘否认买卖关系,到法院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判决全额支付货款,XX公司在疫情期间的这笔“保供账”终于有了着落。这个案件的启示在于:在复杂交易环境中,买卖关系的认定不能仅看合同形式。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相对方的身份特征,都是法院认定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当对方试图以“员工不是我的人”来逃避责任时,“表见代理”就是打破迷局的法律利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