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易蓬律师代理某民间借贷纠纷驳回起诉案
一、案件简介
原告某某以与被告某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原告称其在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分多笔向被告转账支付款项,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要求被告按一年期LPR四倍标准支付自起诉日起的利息。被告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应诉,主张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基于案外人之间的台币兑换交易产生,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合意。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款项性质展开举证与抗辩:
证据收集与梳理:指导当事人整理其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固定交易背景证据。聊天记录显示,案涉款项的金额、时间与原告主张的转账记录完全吻合,且内容明确指向台币兑换业务,而非借贷。
庭审抗辩策略:庭审中,代理律师明确提出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款项实为台币兑换交易流转资金。同时,结合原告庭后自认“与被告素未谋面”“款项系代他人支付兑换款”等陈述,进一步印证案涉款项与借贷无关。
法律适用论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主张本案虽以民间借贷案由受理,但实际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意见,认为案涉款项性质存疑,可能涉及经济犯罪,不符合民间借贷纠纷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裁定:
驳回原告起诉。
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裁定已生效。
四、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精准锁定款项实际用途,成功揭示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表象下的真实交易背景,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实诉讼。代理律师紧扣“刑民交叉”程序规则,及时将案件导入刑事审查路径,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涉外汇兑换、虚假借贷主张的案件提供了抗辩思路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