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粤刑初***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本案于年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一区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辩护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陈XX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微信账号帮助上家陈XX(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取赌客前某某(另案处理)、冼某某(另案处理)、黄XX、牙XX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元,从中按投注额收取约%的提成。
年月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附近路段将被告人陈XX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XX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陈XX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陈XX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X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关于辩护人所提陈X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陈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依法处理。)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