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某月,杭州人L某前往贵州省贵阳市购买白酒。经人介绍,L某得知当地人D某手上有一批某著名品牌的法拍酒在寻找客源。L某看了相关介绍和实地走访后决定采购,共向D某付款60余万元人民币,选择采购了该批次中两款白酒,合计500余件。D某收取货款后,通过物流公司将该批货物发货至杭州L某处。L某在销售该批白酒过程中,发现其中一款白酒(350件)系假酒,遂向D某提出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因该批货物系司法拍卖所得,D某无法调换,双方就此事发生纠纷。因长时间协商未果,L某遂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杭州市某区公安局在对该批白酒进行检查后,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对D某刑事拘留,羁押于该区看守所。
办案经过
案发后,D某家属委托郭晨阳律师作为D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在家属提供基础案情后,律师认为,如D某明知该批白酒系“假酒”并予以贩卖,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名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从之前的“销售金额较大”改成了“违法所得较大”,同种情况下处罚可能变轻,但目前尚无新配套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较大”即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数额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参考之前“销售金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本案是法定刑三年以上的刑事案件。如该事实成立,D某能被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低,可能面临数年的牢狱之灾。
带着疑问,律师需第一时间会见到当事人了解情况。因彼时杭州疫情严重,区看守所已封闭勤务,在与办案单位沟通并排队了一周多以后,辩护律师终于在办案单位的远程提审室会见到了在看守所羁押的D某,并向其了解情况。在会见时,D某反映其也是向上家购买白酒,上家称该批白酒来源于司法拍卖,其之前也没做过白酒生意,并不懂行,也不知道该批白酒系假货。
在会见后,辩护律师分析案情,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主要理由如下:
1) 该批白酒系从案外人处购买。D某有正当职业,并不从事白酒贸易,基于对朋友的信任买卖该批白酒,对该批白酒是否为真其无能力鉴别。
2) 该批白酒进货价为40万元左右。看似中间差价有20余万,再考虑代开发票成本(16%的税点,大约10万),再加上仓储、物流、人工等成本,实际利润约为2万元。
3) 根据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构成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道该批产品系“假货”,客观上故意采取了侵害商标的售卖行为,主客观统一才能构成本罪。而D某主观上并不清楚该批酒系假货,一直认为是司法拍卖所得,当做真酒在买卖,虽然民事上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刑事上不构成犯罪。
4) D某愿意与被害人协调,妥善处理该批白酒的有关纠纷。
5) D某无前科等情节,其家属可以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
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在对本案进行侦查后,未将本案报捕至区检察院,同意了辩护人的取保候审申请,D某于2023年1月12日被成功取保候审。
在本案D某被取保候审后,辩护人进一步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D某有罪,本案不应当追究D某刑事,建议公安机关对D某做出终止侦查决定。
经过半年多的后续侦查,最终该区公安局认为D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2023年6月2日对其做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以及终止侦查决定。至此本案宣告终结,D某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