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郭晨阳律师成功案例 | JX涉嫌诈骗罪案获法院从轻判决!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郭晨阳律师 当前活跃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7794
    服务人数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中,郭晨阳律师针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犯罪数额计算及主从犯认定提出有力辩护,推动法院采纳部分意见。郭晨阳律师为J某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较同案减轻处罚。郭晨阳律师的专业辩护体现了对证据规则与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被告人付X1成立了珠海某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并邀约被告人付X2、李某、付X、吴X、J某等人入股。公司设市场征集部、信产部、交易中心、财务部等部门,其中市场征集部即业务部,层设总监、副总监及业务员。在被告人付X1的组织、领导下,业务部业务员以电话或微信联系被害人,谎称公司与国际知名拍卖公司合作,通过伪造市场成交率、市场调研报告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携带藏品至公司或将藏品邮寄至公司,由被告人丁X等人充当鉴定师夸大藏品真伪、价值,再由业务部人员以藏品能以高价出售为由继续诱导,骗取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合同,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并通过举办虚假拍卖会等手段搪塞被害人以继续行骗,至2018年12月20日被查,骗取全国各地6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400余万元。因被害人报案,海宁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各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办案经过

J某系该公司股东,先后任公司业务部副总监、总监,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部门金额180余万元,非法获利至少14余万元。其被羁押后,其家属委托北京XX郭晨阳律师作为J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因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故本案中包括J某在内的大部分被告人均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本案争议较大,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尚不能就指控事实、罪名、量刑与检察官达成一致。在本案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1)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本案中被告人所在公司收取的是宣传展览费用,而非拍卖费,拍卖是否成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即便被告人对客户的藏品能否拍卖成功放任不管,也是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部分被害人对所持藏品的价值认同证实被告人不存在欺骗行为,侦查机关的刑事介入导致被告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违约,此责任不应由被告人承担。

2)关于抽样的问题。本案中对藏品的价值鉴定采取抽样的方式并不合理,不能因为藏品数量过多采取简单抽样的方式,不能充分反映本案的藏品价值真实情况。

3)鉴定机构评估意见的证明力问题。本案中所委托的鉴定机构缺乏鉴定资质的证据材料,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鉴定依据。

4)关于犯罪数额。应当以江X在其期间的业务金额计算其犯罪金额。

5)共同犯罪的地位左右认定。虽然江X持有股份,但根据本案中江X起到的作用,以及本案中较多数被告人均持有股份的情况来看,本案中不适宜定性江X为主犯,应当作为从犯处理。

6)其他酌情处罚情节。

办案结果

经过某某市人民法院的审查处理,确认各被告人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采纳辩护人的部分合理辩护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其中J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


  • 2024-06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郭晨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郭晨阳律师?
5.0分服务:7794人执业:5年
郭晨阳律师
13301202****9089 执业认证
  •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债权债务
  •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A区9层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诉法硕士,师从刑事诉讼法学泰斗王敏远教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刑事部主任,上海...
  • 157 5716 4272
  • 1575716427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