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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月律师:巧用民法典第1193条,为高空坠落身亡者家属争得25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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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月律师代理死者家属,在承揽关系下定作人一般不担责的不利局面中,精准抓住王某未审核张xx高空作业资质的选任过错,成功援引《民法典》第1193条,为家属争取到30%赔偿责任。最终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及儿子抚养费合计约24.9万元,有力维护了因工死亡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过程

2024年3月,被告王X欲为其厂房更换屋顶彩钢瓦,经吴某、张X介绍,联系到从事彩钢瓦安装的张XXx。四人现场商谈时,张XX为准确报价,爬上9米高房顶排尺,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不慎踩踏破损屋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8万余元。被告辩称系承揽关系,且劝阻过张XX佩戴安全设备。

祁月律师代理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安全提示及资质审查义务,存在过错。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认定定作人选任过错: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王X未审查张XX的高空作业资质,依据《民法典》第1193条,判令王X承担30%赔偿责任。

为未成年子女争取抚养费:儿子张XX13周岁,法院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16.376.25元;父母因有土地未获支持。

排除其他被告责任:吴某、张X系介绍人,无法律关系,不担责,但王X个人承担约25万元赔偿。

三、祁月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祁月律师代理死者家属,在承揽关系下定作人一般不担责的不利局面中,精准抓住王X未审核张XX高空作业资质的选任过错,成功援引《民法典》第1193条,为家属争取到30%赔偿责任。最终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及儿子抚养费合计约24.9万元,有力维护了因工死亡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王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232.952.9元;

被告王X支付被抚养人(儿子张XX)生活费16.376.25元;

驳回原告对吴某、张X的诉讼请求;

合计赔偿249.329.15元。


  • 2024-09-01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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