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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成功追回剩余房款187万元,中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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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即使网签名义人与实际买受人不一致,通过完整的证据链仍可向真实买受人追索;同时,中介方出具的担保协议若内容明确,可成为追偿的有力武器。

案件详情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追索购房款)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买方支付剩余房款 XXX元 及逾期利息,中介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

代理方:原告(出卖方) 王X

代理律师:周爱荣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原告王X于2025年委托被告张X(中介)出售其名下位于镇江市某广场的2903、2904、2905、2906四套房屋,约定原告净得总房款222万元,超出部分归中介所有。后经中介张X操作,四套房屋分别过户至买方温X(及案外人朱X)名下:

· 2025年1月24日,2905、2906号房屋过户至温X名下;

· 2025年3月6日、11日,2903、2904号房屋先后过户至案外人朱X名下。

原告实际仅收到房款35万元(其中中介张X支付26.5万元,温X支付8.5万元),剩余187万元一直未付。2025年3月13日,中介张X出具《担保协议》,承诺在2025年3月31日前如未收到房款,由其承担剩余房款的给付责任。后因催讨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

· 买方温X及其配偶郑X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

· 中介张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温X、郑X支付房款 XXX元 及利息(暂算至2025年6月25日为62325.72元,之后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

2. 判令被告张X对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注:因原告庭审中自认已收到35万元,法院最终支持未付房款为187万元,利息按立案之日起LPR计算。)

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实际买受人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以及中介担保责任的承担。我们代理原告(卖方),成功从以下三方面实现诉讼目标:

1. 突破“网签名义人”障碍,认定温X为真实买受人

虽然部分房屋网签合同签约方为案外人朱X,但我们通过以下证据链证明实际买受人系温X:

· 2025年3月17日补签的《房屋中介买卖契约》明确约定将全部四套房屋出售给温X,成交价222万元;

·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温X始终就四套房屋事宜与原告沟通,并自认房屋在自己名下;

· 原告陈述“房屋实际交易主体是温X,过户到两人名下系应温X要求”。

法院采纳该观点,判令温X承担全部四套房屋的价款给付义务。

2. 成功主张中介张X的连带保证责任

张X出具的《担保协议》内容清晰:“因中介张X的操作导致未收到房款……担保2025年3月31日前如未收到房款,张X承诺承担剩余房款的给付”。该协议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特征,法院据此判令张X对未付房款18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温X追偿。

3. 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未获支持,避免扩大诉讼风险

我方主张郑X(温X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认为:合同仅有温X签字,房屋登记在温X个人名下,原告未能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故驳回对郑X的诉请。该结果虽未达预期,但避免了因追加被告不当导致的程序拖延,且我方主要债权已由温X和张X双重保障,不影响实际受偿。

最终法院判决:

· 温X支付房款187万元及利息(以187万元为基数,自立案日2025年7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按LPR计算);

· 张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对郑X的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中介违规操作+担保追责”纠纷。我们的代理工作为当事人(卖方)实现了以下核心价值:

· 精准锁定真实债务人:面对房屋过户至不同名义人的复杂情况,通过梳理补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温X为实际买受人,避免了向无资产的案外人追索的困境。

· 充分利用担保协议:在定金退还、交易混乱的不利局面下,我们抓住中介张X出具的《担保协议》这一关键证据,成功将中介方纳入连带责任范围,大大增强了债权的实现保障。

· 合理控制诉讼预期: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但该请求并未影响主债权的成立,且避免了因过度主张而导致的诉讼费浪费。最终法院支持的本息及诉讼费、保全费分配方案,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利益。

本案充分说明: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即使网签名义人与实际买受人不一致,通过完整的证据链仍可向真实买受人追索;同时,中介方出具的担保协议若内容明确,可成为追偿的有力武器。


  • 2025-12-01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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