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国田律师为刘X涉嫌危险作业罪成功争取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刘X以废品收购为业,将自有厂房短期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危险化学品(K胺),但对产品属性及危险性完全不知情,仅收取固定租金,未参与生产管理。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刘X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闫国田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刘X,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
【代理辩护策略】
闫国田律师围绕“不构成犯罪 + 无社会危险性”双主线制定辩护方案:
1. 从主客观要件入手,论证不构成危险作业罪
主观上,刘X无危险作业罪的犯罪故意——其常年从事废品收购,无化工行业经历,对涉案产品名称、属性、危险性完全不知情;仅收取固定场地租金,未参与生产、管理,无明知危险而放任的意志,更无主动协助、教唆的主观意愿。过失行为依法不构成本罪。
客观上,刘X未实施危险作业核心行为,仅提供租赁场地,并非危险作业的实施者或安全管理责任人;涉案生产行为持续时间短,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实际危害后果,不具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所要求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 论证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闫律师逐项指出:刘X有固定居所与职业,无逃跑隐匿风险;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极低;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终止租赁关系,无妨害诉讼之虞。同时引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强调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进行,无羁押必要。
3. 强调取保候审条件完备
刘X家属自愿提供保证人担保,愿严格履行保证义务,确保刘X随传随到、不妨碍诉讼。
【结果】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为刘X行为不符合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且无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