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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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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闫律师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推诿工伤责任的困境中,精准锁定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依法驳斥“违规操作免责”抗辩,锁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资标准无法查明时,援引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逐项核算并全额主张九项工伤待遇。仲裁委全部采纳代理意见,为农民工成功争取46万元赔偿,充分彰显劳动维权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没社保、没合同、被公司说成“个人外包”——闫律师为农民工争回459806.98元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曹X系四川省苍溪县籍农民工,于2024年7月入职大同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10月6日,曹X在工地拆除模板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头皮撕脱伤、颈部损伤、右手中指脱位、右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2025年3月,大同市平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5年12月,大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9.5个月。用人单位拒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曹X委托山西XX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策略

闫国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制定针对性仲裁方案:

1. 确认劳动关系,奠定工伤索赔基础

用人单位辩称双方系“个人劳务外包关系”,否认劳动关系,并主张沈阳法院已有诉讼在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闫律师从事实劳动关系入手,提交工资支付记录、考勤管理证据、工作指令证据等,证明曹X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完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特征。仲裁委依法采信,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推翻“违规操作”抗辩,锁定工伤责任

用人单位以曹X“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私自拆模”为由,主张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并出具《工程罚款单》。闫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明确指出: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不属于法定排除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仲裁委采纳该意见,认定工伤成立。

3. 逐一核算各项工伤待遇,依法主张足额赔偿

针对用人单位辩称“工资标准缺乏完税证明”,闫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及《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提出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无法提供工资凭证,应按照工伤发生时山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109.58元)作为计算基数。同时逐项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9.5个月)、经济补偿金(2.5个月)、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形成完整赔偿清单。

4. 有效应对程序抗辩

用人单位提出沈阳法院已有诉讼在先、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闫律师明确指出:沈阳案件系曹X以个人名义起诉保险公司及用人单位的侵权赔偿诉讼,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二者互不排斥、互不替代。仲裁委采纳该意见,依法受理并实体审理。

判决结果

用人单位支付曹X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59806.98元



  • 2026-02-01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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