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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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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甲、乙、丙、丁X为普通居民,各自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2019 年至 2023 年期间,四人形成上下线销售链条,在明知涉案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层层低价买入、高价卖出,非法牟利。其中,甲为源头销售者,乙、丙为中间分销者,丁为末端销售者,四人销售金额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案发后,部分被告人主动投案、部分被抓获,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接线索后立案侦查,抓获末端销售者丁及中间分销者丙,丙到案后带领民警抓获同案被告人乙,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侦查阶段固定交易流水、证人证言、商标鉴定意见等证据,确认涉案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检察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四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 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 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3. 丁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4. 丙有立功、坦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判决理由:四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均认罪认罚、退赃缴罚金,依法从宽;丙协助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丁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四人退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查扣假冒物品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理。


  • 1970-01-01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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