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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沈怡君律师 在线
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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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沈律师主张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辩护抓住了案件定性的根本矛盾,体现了律师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和对刑事政策边界的敏锐洞察力。尽管该辩护意见最终未被采纳,但其专业性和说服力在判决书中得以充分展现,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林X、张X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X得知吉林市经济技术开XX(以下简称经开区)部分土地将被征占后,找到从事花卉养殖的被告人林X。二人商议后,于2008年6月租赁了经开区某村的两栋温室大棚用于养殖花卉。为证明其不是抢栽,二人将租赁日期提前到2007年7月。2008年7月,经开区管委会公布《拟征地通知书》,对二人租赁的大棚进行实地踏查,但二人对管委会仅同意补偿花卉移植搬迁费用3.8万余元不予认可。二人随后申请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对其养殖花卉保全证据。公证处在未聘请花卉专家到场的情况下,仅凭林X口述制作了附有苗木清查明细表的公证书(其中兰花种苗10200棵,但实际仅约2700多丛)。二人又委托吉林XX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公司在未认真核实花卉数量的情况下,采信公证书中的数据,出具了价值249万余元的评估报告。2008年入冬后,二人认为风险已转嫁给政府,对剩余花卉弃管导致死亡。二人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赔偿二人花卉损失249万余元。后因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重新鉴定花卉价值为40万余元,二人诈骗未遂。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瞒报花卉数量等欺骗手段,骗取公证书及高额评估报告,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骗取国家补偿款2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鉴于二人犯罪未遂、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积极提供财产性担保,以及张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决:林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 1970-01-01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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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怡君律师,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1年执业,擅长刑事辩护、行政医疗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婚姻家庭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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