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食品加工公司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食品加工公司在其生产的“爬虾馅水饺”地标宣传牌上使用了“CCTV7上视品牌”的宣传用语。被告某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后立案调查,经向中央电视台查询,中央电视台回复称原告从未在XX投放广告,也未获得“CCTV上视品牌”称号或证书。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法定代表人曾接受CCTV7《致富经》栏目的人物专访,使用“CCTV7上视品牌”系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描述,并非虚假宣传。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虽曾接受过人物专访,但该专访未针对产品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宣传,且专访类栏目不满足广告的连续性属性。原告将人物专访与产品宣传相混淆,在未获中央电视台授权的情况下使用“CCTV7上视品牌”字样,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