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2025年3月12日,被告王X驾车与原告卢X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王X负主要责任,卢X次要责任。卢X伤后多次就医,诊断为胸部损伤,经诊断需休息97天。卢X月薪25000元(年薪35万元),事故后虽恢复工作,但收入明显减少。原告起诉要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车辆损失等合计8.1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费用、误工费应按平均工资计算且需扣减已发工资、车膜损失无依据。樊佳佳律师代理原告,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收入损失。
重要突破点
误工费按实际年薪计算,突破“平均工资”限制:律师成功证明原告固定年收入35万元,法院采纳958.9元/天作为误工费标准,远高于保险公司主张的211.59元/天。
精准计算误工期间实际减收:律师主张扣减工伤休养期间已发工资26.804.41元,最终误工费获赔66.208.89元。
非医保费用全额支持:保险公司扣减非医保的抗辩因无证据被驳回。
樊佳佳律师价值
樊佳佳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完整举证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纳税记录,成功锁定原告高额固定收入,将误工费计算标准从保险公司主张的211元/天提升至958.9元/天,为当事人多争取误工费近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7万余元,远超保险公司理赔预期。
案件结果
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卢X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67.462.8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