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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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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过定性辩护、金额质证、情节争取为当事人实现缓刑与从轻处罚的核心辩护价值。

案件详情

开设赌场罪刑事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林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多处地点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与赌博,雇佣人员负责望风、保管抽头款项、发牌等,抽头获利数额较大,现场查获当日赌资及抽头款项,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X、林X均委托辩护人参与诉讼,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对案件定性、犯罪金额等提出辩解意见。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涉案赌博活动,当场查获赌博现场,抓获被告人张X、林X及多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抽头款项及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公诉机关经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本案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犯罪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立功、是否属于从犯、是否适用缓刑等焦点问题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意见。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林X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犯罪数额、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认定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定性、立功、从犯及犯罪金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 被告人林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 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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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瑞华律师简介:陕西汉中人,法律硕士,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航空法学会会员,陕西省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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