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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劳动者打赢违法解除官司,成功追回欠薪与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 9 万余元。

案件详情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 川 0105 民初 XXXX 号
原告:LQF,男,汉族,1976 年 3 月 7 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某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飞,四川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YCJ,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RQ,女,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 LQF 与被告 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LQF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飞,被告 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LRQ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LQF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XX公司支付 2022 年 3 月到 8 月 2 日工资 35650 元;2.XX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 LQF 赔偿金 70000 元;3. 驳回第三、四项诉讼请求;5.XX公司支付 LQF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绩效工资 35000 元;6. 本案诉讼费用由 XX公司支付。审理中,LQF 明确第一项诉请按照应发工资 7000 元 / 月工资标准计算;第五项诉讼请求系 XX公司在诉请期间内每月扣除 20% 的绩效工资即 7000 元 ×20%=1400 元,XX公司应补足;撤回第三、四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LQF 于 2018 年 2 月入职 XX公司,岗位为综合部副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 2018 年 2 月至 2022 年 8 月一直在 XX公司处工作。2022 年 8 月,XX公司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告知因职务侵占罪被辞退。但 LQF 无职务侵占行为,侦查机关亦未移送,更说明其无犯罪行为。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XX公司未支付 2022 年 3 月至 8 月工资,也未发放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绩效工资 35000 元。
XX公司辩称,1. 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2022 年 8 月,公司发现某项目负责人及其下属(含 LQF)涉嫌职务犯罪,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XXX 涉嫌侵占公司财产,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且存在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XXX 无绩效工资,且尚有大额借支款未处理,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工资。
经审理查明,2018 年 2 月 9 日,XX公司(甲方)与 LQF(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9 日至某项目工作完成时终止,乙方从事综合部后勤工作。
2022 年 6 月,XX公司向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某项目经理伙同项目上多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2022 年 8 月 1 日,资阳市公安局向 XX公司出具《立案告知书》,告知相关人员职务侵占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对该案立案侦查。
2022 年 8 月 2 日,XX公司向 LQF 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LQF,因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现已被资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决定于 2022 年 8 月 2 日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你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前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将侵占公司财产如数退还”。
审理中,双方确认 2022 年 3 月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即 2022 年 8 月 2 日期间的工资未发放,2022 年 3-5 月应发工资为 7000 元 / 月,实发工资为 6461.74 元 / 月,2022 年 6-8 月应由 LQF 个人承担的社保、医保、公积金为 661.6 元。
就本案诉请,LQF 于 2023 年 2 月 2 日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2023 年 8 月 22 日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超期未结案件证明》。LQF 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来院起诉。
另查明,XX公司以 LQF 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 LQF 返还借款本金 512644.88 元及利息。本院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作出(2023)川 0105 民初 XXXX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 XX公司的起诉。XX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作出(2023)川 01 民终 XXXX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LQF 为履行工作职责向公司预借款项,并非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XX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主张 LQF 归还借款的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立案告知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超期未结案件证明、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虽然资阳市公安局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对相关人员立案侦查,但并无证据证明资阳市公安局已对 LQF 立案侦查,且该案至今尚无下一步举措,XX公司辩称本案应中止审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就双方诉争事项,本院评述如下:
(一)关于欠发工资。根据查明事实,XX公司未发放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 2 日期间的工资。双方确认 2022 年 3-5 月实发工资为 6461.74 元 / 月,故 2022 年 3-5 月欠发工资之和为 19385.22 元。关于 2022 年 6-8 月工资标准,XX公司辩称应发工资降为 5000 元 / 月,而 LQF 认为应发工资仍为 7000 元 / 月。对此本院认为,劳动者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XX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工资标准,也无证据证明 XX公司调整工资标准具有法定事由,本院对 XX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双方确认应由 LQF 个人承担的社保、医保、公积金为 661.6 元 / 月,前述月份实发工资为 6338.4 元,故 2022 年 6-8 月 2 日工资为 6338.4 元 ×2 个月 + 6338.4 元 ÷21.75 天 ×2 天 = 13259.64 元。综上,XX公司应向 LQF 支付 2022 年 3-8 月 2 日工资为 32644.86 元。
(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立案告知书》不足以证明公安机关已对 LQF 立案侦查,也无证据证明 LQF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XX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应向 LQF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前所述,LQF 的应发工资为 7000 元 / 月,在职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9 日至 2022 年 8 月 2 日,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 7000 元 / 月 ×4.5 个月 ×2 倍 = 63000 元。
(三)关于 2019 年至 2021 年扣除的绩效工资。本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 XX公司每月扣除 LQF 工资的 20%,本院对 LQF 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 LQF 支付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 2 日工资为 32644.86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3000 元;
二、驳回原告 LQF 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 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5 元,由被告 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ZYF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WRH
书 记 员
L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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