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 川 0322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X,男,1988 年 05 月 09 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安多县某乡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飞,四川XX律师。
被告:TL,男,1998 年 03 月 06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某镇某村。
原告 XXX 与被告 TL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富顺县永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于 2024 年 04 月 24 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本院于 2024 年 05 月 0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 X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 33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因项目合作相识,被告于 2023 年 8 月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 33000 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特向法院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 TL 欠原告 XXX 借款 33000 元,由被告 TL 在 2024 年 5 月 15 日前偿还 13000 元,余款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全部还清;
二、若被告 TL 按照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则原告 XXX 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 TL 任一期未按照上述第一条约定足额履行,则原告 XXX 可就尚欠款全额申请执行,并收取资金占用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313 元,由被告 TL 负担,原告 XXX 已预交,由被告 TL 签完字后支付给原告(已当庭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WDP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FZC
书 记 员
D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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