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 川 0727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X,男,1996 年 1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某镇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飞,四川XX律师。
被告:XMR,女,1998 年 10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某镇某村。
原告 XXX 与被告 XMR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8000 元并支付利息;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 2023 年 1 月 15 日向原告借款 30000 元,原告转账交付。被告仅归还 12000 元,剩余 18000 元未归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 XMR 归还原告 XXX 借款本金 18000 元并支付利息 1734.24 元,共计 19734.24 元,被告当庭履行 5000 元后,原告申请解除保全,剩余款项分期履行;
二、若被告 XMR 未按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支付违约金 4000 元;
三、原告 XXX 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93 元,减半收取计 147 元、保全费 217 元,由被告 XMR 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再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YY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LZQ
书 记 员
CR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