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川 1321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X,女,1994 年 1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XX某路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飞,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YD,广东XX律师。
被告:XX,男,1995 年 6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某镇某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LLD,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 XXX 与被告 X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飞、被告 XX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LLD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3. 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 元,原告享有探视权;4. 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5. 依法分割共同存款;6. 婚内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 2018 年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矛盾增多,被告实施冷暴力。2023 年 11 月原告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分居满一年,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 XX 辩称,同意离婚;房屋系婚前购买,借款应从共同还贷中扣减;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要求原告赔偿 5 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 2018 年 9 月 26 日登记结婚,2019 年生育一女。2022 年 6 月原告搬离家中分居。2023 年 12 月原告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分居满一年,夫妻感情未改善。
案涉房屋系被告 2016 年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 82 个月,共计 178459.06 元。房屋无增值。被告母亲部分转账注明赠与被告个人,部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700 元。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共同还贷补偿款。综合各项费用抵扣后,被告应支付原告 50390.72 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 XXX 与被告 XX 离婚;
二、婚生女随被告 XX 生活,原告 XXX 每月支付抚养费 700 元,享有探视权;
三、案涉房屋归被告 XX 所有,被告 XX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 XXX 支付 50390.72 元;
四、驳回原告 X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00 元,减半收取计 600 元,由原告 XXX 负担 150 元,由被告 XX 负担 4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TXH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Q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