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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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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供应商起诉房企,成功追回 26 万余元货款,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案件详情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川 0302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某大道某号。
法定代表人:ZZC,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飞,四川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贡市自流井区某街某号。
法定代表人:YXX,董事长。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XX某大道某号。
法定代表人:YXX。
第三人: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某大道某段某号。
法定代表人:HYQ,总经理。
原告 XX公司与被告 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 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25 年 10 月 2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XX公司、被告 XX公司、第三人 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 XX公司、XX公司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 323926.19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 年 8 月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供应配电箱,2022 年 12 月验收合格,对账确认工程款。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未支付。XX公司系 XX公司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 XX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义务,XX公司应支付货款。总货款以双方认可的 XXX.68 元为准,扣减已付款,未支付货款 269031.07 元。质保期已届满,支付条件成就。XX公司系独资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XX公司货款 269031.07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 XX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 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294.70 元,由原告 XX公司负担 582.00 元,由被告 XX公司、XX公司负担 2712.7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员
TY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Y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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