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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刑事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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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王永军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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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通过网络引流销售伪劣产品,本案的辩护亮点在于辩护人通过突破证据链,表象是进行无罪辩护,实则达到公诉人妥协的目的,对当事人作出缓刑建议。通过辩护人的有力辩护,最终公诉人变更起诉,并对当事人作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意见,对当事人判处缓刑,实现了轻判的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销售伪劣产品刑事辩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永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X、方X、方X滨、黄X、方X城、张X等六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通过网络引流、线上推广方式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较大,且均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依法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委托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六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重点围绕从犯地位、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预缴罚金、犯罪作用较小等情节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庭结合证据与查明事实综合予以评判。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六被告人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区分主从犯,采纳辩护人关于坦白、认罪悔罪、退赃、预缴罚金等从宽处罚意见,结合各被告人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对主犯林X依法惩处,对其余五名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对六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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