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是否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二审改判案
审理法院信息: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1965 年 1 月 12 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于 2009 年 9 月入职上诉人公司工作,工作至 2025 年 4 月,2025 年 4 月 15 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续上诉人又返聘被上诉人工作一段时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办理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被上诉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上诉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被上诉人不服仲裁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某某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同时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全部两项实体判项,委托王永军律师代理二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接受委托后,王永军律师全面梳理案件卷宗材料,核对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长,厘清劳动关系终止的真实原因,区分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差异。围绕案件两大核心争议,即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给付展开法律论证。代理人提出,本案劳动关系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然终止,并非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纳社保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法定支付条件;同时就工作年限、社保待遇、案件受理范畴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二审阶段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合议庭围绕一审事实、法律适用开展审查,重点审查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最终采纳王永军律师部分上诉意见,对案件予以改判。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某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劳动者未享受养老金待遇损失 88461.60 元;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劳动者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分担一部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理由: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社保机构无法补办,应当赔偿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主张未缴社保的经济补偿金,前提是劳动者因单位不缴社保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不满足经济补偿金支付要件,再支持经济补偿金构成重复评价,加重企业用工责任。
本案主要适用法条:《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王永军律师案件价值:本案二审中,王永军律师精准辨析劳动关系终止法定情形,厘清经济补偿金适用前提,成功打掉一审高额经济补偿金判项,大幅降低企业赔付负担,守住企业用工责任边界,展现劳动争议案件精细化抗辩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