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信息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某银行金昌市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行工作人员及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 1997 年入职被告处工作,2010 年签订十年期聘用合同。2016 年 4 月,被告以原告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为由,作出开除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后经仲裁与诉讼,被告撤销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双方于 2018 年 6 月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被告以仲裁时效届满、属于重复诉讼等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全面核查劳动关系解除、处分撤销、工资标准、仲裁时效、信访维权过程等案件事实,围绕仲裁时效、重复诉讼、赔偿金主张、社保与公积金受理范围、工资补发标准等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持续信访维权构成仲裁时效中断,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双方已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金主张不予支持;社保、公积金补缴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存在一定过错,但被告已作出行政处分,酌情按原工资标准的 60% 判令被告补发违法解除期间工资 116294.4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