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代理显专业|株洲陈建龙律师代理执行分配异议案,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原审第三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上诉人HX与被上诉人ZX及其他原审第三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案中,委托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陈建龙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陈建龙律师精准把握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核心要点,立足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清晰阐述代理意见,全力维护A公司合法债权,助力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彰显了专业民事律师的深厚素养与执业担当。
一、案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HX,男,XXX生,汉族,XX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ZX,女,XXX生,汉族,XX市人;原审第三人A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原审第三人ZX1、D某、ZX2、L某系ZX亲属。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法院为醴陵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源于两起生效判决:一是HX诉Z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ZX偿还HX借款本金XXX万元及相应利息,HX申请了财产保全;二是A公司诉ZX及ZX1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ZX偿还A公司借款本金XXX万元及相应利息,A公司对ZX等人名下抵押房屋及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两案生效后,HX、A公司均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拍卖抵押房屋得款XXXX元,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A公司优先受偿债权XXX元,剩余XXXX元(含预留税费)。法院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认定ZX财产份额已透支,HX作为普通债权人无财产可分配。HX不服,提起诉讼被一审驳回后上诉,A公司委托陈建龙律师担任其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A公司委托后,陈建龙律师秉持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全面梳理本案全部卷宗,深入核查两起生效判决、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及相关证据,结合执行分配相关法律规定,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代理方案,全力维护A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首先,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陈建龙律师逐一核对金融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资料、生效判决书、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等全部证据,确认A公司对案涉抵押房屋及土地的优先受偿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对优先受偿债权的核算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HX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支撑。
其次,精准提炼代理意见,夯实法律依据。针对HX提出的“执行程序违法、保全权益应优先受偿、诉讼费用应优先分配”等上诉理由,陈建龙律师结合法律规定,明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一是A公司的债权基于担保物权产生,依法优先于HX的普通金钱债权受偿;二是一审法院执行程序合法,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HX合法权益;三是HX的保全权益、诉讼费用优先受偿主张,无明确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精准援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条款,为代理意见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最后,庭审精准代理,推动法院采纳意见。二审审理期间,陈建龙律师逻辑清晰、论据充分,围绕A公司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性、执行分配方案的合规性,逐一反驳HX的上诉主张,清晰阐述法律适用要点,充分论证A公司权益的合法性,其核心代理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全部采纳。
三、判决结果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核查案件事实、证据及陈建龙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A公司的债权基于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权,HX的债权系普通金钱债权,在优先清偿A公司债权后,ZX的财产份额已无盈余,HX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HX负担。陈建龙律师的专业代理,成功维护了A公司的优先受偿权,确保其合法债权得以顺利实现,避免了债权分配争议带来的权益损失。
四、律师价值
陈建龙律师精准把握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核心争议点,立足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清晰阐述代理意见、精准援引法律依据,助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A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保障其合法债权实现,彰显了专业民事律师的代理实力与责任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