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案胜诉|株洲陈建龙律师助力A公司追回520万货款
本案中,原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陈建龙律师担任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龙律师精准把握买卖合同纠纷核心要点,立足案件事实与合同约定,精准提出诉讼代理意见,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功助力A公司胜诉,追回全部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彰显了专业民事律师的深厚素养与执业担当。
一、案件简介
20XX年X月XX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XX台储罐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XXX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其中性能验收款占总价款20%,金额为XX万元,支付条件为性能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或货到5个月、安装验收3个月后支付,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LPR计算。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定时间完成XXX台储罐设备的交付、安装调试,B公司仅支付货款XXX万元,剩余XX万元性能验收款迟迟未付。A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陈建龙律师担任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A公司委托后,陈建龙律师秉持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全面梳理案件卷宗,深入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结合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的诉讼代理方案,全力为A公司争取合法权益。
首先,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陈建龙律师逐一核对双方签订的《XXX台储罐设备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全部证据,确认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设备交付、安装调试,且已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拖欠XXX万元性能验收款的事实明确,同时核实设备到货现场已超过5个月,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性能验收款选择性支付条件。
其次,精准提炼诉讼要点,夯实法律依据。针对被告B公司提出的“性能验收未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陈建龙律师结合合同约定,明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一是合同约定性能验收款有选择性支付条件,设备到货已超过5个月,无论性能验收是否完成,均已满足付款条件;二是A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是被告逾期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同时,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诉讼主张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最后,庭审精准代理,全力推动胜诉。庭审中,陈建龙律师逻辑清晰、论据充分,围绕A公司已全面履约、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等核心要点发表代理意见,逐一反驳被告的抗辩观点,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精准质证,清晰呈现案件事实真相,充分论证原告诉讼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其核心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三、判决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核查案件事实、证据及陈建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设备到货现场已超过5个月,满足合同约定的性能验收款支付条件,B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最终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货款XXX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承担。
陈建龙律师的专业代理,成功帮助A公司追回全部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四、律师价值
陈建龙律师精准把握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点,立足合同约定与案件事实,精准提炼诉讼要点、援引法律依据,通过专业庭审代理助力A公司胜诉,成功追回全部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高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民事律师的代理实力与责任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