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赵X,自然人。原告承包城市更新补短板项目外脚手架工程后,将部分脚手架搭设、拆除等劳务作业分包给被告,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及结算方式。施工期间,原告陆续支付劳务费、垫付保险费、劳保用品费等款项。后经核算,原告认为已超付劳务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超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被告辩称双方未结算,且存在合同外点工费用应予抵扣,对超付金额不予认可。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劳务分包协议、付款凭证、结算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录音、保险单、发票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已付款项、未完工项目及垫付费用等事实。被告提交劳务分包协议等证据,抗辩存在合同外点工。法院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有争议的证据,结合施工代表签字、付款凭证印证等情况依法认定。法院查明案涉劳务分包协议因个人无资质而无效,确认被告应得劳务费总额,逐项核定已付款、垫付款、代付款及应扣减项目,核算超付金额。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超付的劳务费 102761.31 元;二、驳回原告关于资金占用费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1. 个人承揽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劳务分包协议》无效;被告已完成施工内容,原告应参照约定折价补偿。2. 经核算,原告支付工资、代付款、垫付保险及劳保用品费等,合计超出应付劳务费,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超付部分。3. 原告明知被告无资质仍分包,自身存在过错,对资金占用费不予支持。4. 被告主张的点工费用无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