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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永军律师
律师紧扣劳动关系法定认定要件,精准梳理劳务承包与用工管理的核心区别,帮助委托人成功排除不当劳动关系认定,体现了用工关系定性与法律要件精准适用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劳务经营部,经营者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承包农产品加工装卸业务后,以计件方式将装卸工作交由被告完成,按工作量结算报酬,被告可自行组织人员、自主安排作业。被告作业时受伤,经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仲裁申请书等证据,证明双方为劳务承包关系、无劳动管理从属特征。法院依法调取仲裁卷宗材料并组织双方质证,结合报酬结算方式、工作安排、人员组织等事实,综合审查劳动关系成立要件。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某劳务经营部与被告王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理由:劳动关系以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为核心要件。本案中双方按工作量计件结算报酬,被告可自主组织人员、自行分配费用,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双方无行政隶属及人格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定认定标准,故依法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1970-01-01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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