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完整脱敏版)
福建省华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华劳仲案[2023]XXX号(案号数字脱敏)
申请人:ZXX,男,汉族,1981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身份证号脱敏。
委托代理人:文贤飞,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经济开发区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X。
委托代理人:L JXX,某食品有限公司行政。
申请人ZXX与被申请人某食品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2年4月3日终止;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9日工伤8级保险待遇312895.3元;3.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工资974元;4.裁令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着解决问题的精神,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ZXX与被申请人某食品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31日起解除(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方为申请人办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申请人配合办理。
二、被申请人某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配合申请人ZXX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理赔的手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全额赔偿已直接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打入申请人账户。
三、申请人ZXX确认被申请人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受伤住院及后续休养期间,已足额承担或支付给申请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康复性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四、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85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伍仟圆整)至申请人账号(户名:ZXX,开户行:某银行,账号脱敏)。该款项在2023年5月8日前支付完毕。
五、双方共同配合向华安县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手续(8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直接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打入申请人账户。申请人同意,无论最终申请结果如何均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不再以此为由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六、被申请人按约完成上述一、四、五条约定事项后,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该放弃行为是申请人对其权利的自愿放弃,属权利的自由处分,不得反悔。被申请人履行完毕后,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无任何的争议与纠葛,任何一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
七、申请人已就本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等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且清楚明白,即本协议系双方在充分协商后自愿签订,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调解书自双方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