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渝0111民初XXX号(案号脱敏)
原告:HXX,男,布衣族,1998年3月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某街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号,公民身份号码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L X T,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Q Y,女,汉族,1993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街某号附某号,公民身份号码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飞,四川XX律师。
原告HXX与被告Q 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HXX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归还原告39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之前是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要资金转账,原告向被告转账39500元,被告承诺2021年1月前偿还,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原告特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Q Y向原告HXX支付8000元(该款定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1800元,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18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80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1800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800元);
二、若被告Q Y未按上述协议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HXX有权对8000元的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H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15元,由原告H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经签字及捺印后即生效。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书记员:XXX(拼音首字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