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民终XXX号(案号脱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某路某号某栋。
法定代表人:Y C J,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H L,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L XXX,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某街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飞,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四川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L X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的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L XXX的全部诉讼请求;2.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L XXX承担。事实和理由:(略,已脱敏)
L XXX辩称:(略,已脱敏)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略,已脱敏)
一审法院认为:(略,已脱敏)
一审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L XXX支付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2日工资为32,644.8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000元;二、驳回L XXX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一)二审中,某公司陈述L XXX并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未被采取任何措施,杨X案件中也未提及L XXX职务侵占等相关事实。L XXX陈述,自杨X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立案侦查后,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但目前未收到公安机关对其的立案通知等。(二)某公司对一审计算的赔偿金数额无异议。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某公司应否向L XXX支付2022年3月至8月2日的工资及数额;(二)某公司解除与L XXX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应否支付赔偿金。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一)关于工资问题。一审认定L XXX2022年6月至8月2日应发工资标准7,000元/月,在扣除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医保、公积金后,实发工资6,338.4元/月,并据此计算该期间工资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某公司主张的L XXX尚有借支款未处理,应用于抵扣工资问题,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某公司以L XXX涉嫌职务侵占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立案告知书》中并未载明L XXX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某公司在二审中陈述L XXX并未被立案侦查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L XXX存在职务侵占行为,故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L XXX支付赔偿金。某公司对一审计算的赔偿金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