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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被辞退?律师巧用‘工龄合并’+‘违法解除’双刃剑,助女职工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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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赵孟亮律师 在线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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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主张原告在两家关联公司间工龄连续计算,突破仲裁局限,将赔偿金提升;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将经济补偿变更为经济赔偿,合法扩大诉求范围;紧扣哺乳期内解除合同+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证据,彻底击溃被告抗辩,实现胜诉;‌精准反驳产假工资承诺无据,聚焦核心诉求,提升司法效率与胜诉质量。

案件详情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X,女,1XX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X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告:廊坊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X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河北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廊坊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高XX,被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X仲裁裁决书,改为支持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X11月1X日至202X2月1X日产期工资3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202X2月1X日至202XX3日所欠发工资23XX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XX日至202XX3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000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XX日入职XX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22年X1日XX公司将原告名义上转到XXX公司,但原告仍为XX公司工作,且XX公司与XXX公司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形。原告于202X11月1X日至202X2月1X日休产假,202X11月1X日进入哺乳期。公司承诺产期每月发放1000元工资,但一直未发放,并于202XX3日辞退原告。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X仲裁裁决书。原告于202XXX日收到仲裁裁决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变更为经济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有权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将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原告认为,被告在哺乳期内将员工辞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X仲裁裁决书,改为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XXX公司辩称,仲裁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被告已按仲裁裁决书履行完毕,原告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原告若是认为赔偿金存在问题,是原告自己所致,正如裁决书所说,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与被告无关,原告也不应对被告提起诉讼。

被告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XX日,原告张XX入职被告XX公司,从事成本会计岗位,工作地点为XXX2022年X1日,张XX转入XXX公司,但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张XXXXX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X1月1日至202X12月31日,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X00元。202XX3日,XXX公司向张X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大量下降,经公司审慎评估与决策,现决定与张XX解除劳动合同。202X11月1X日至202X2月1X日,原告处于产假期间领取的是生育津贴,从202X2月1X日至202XX3日处于哺乳期。张XX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332.0X元。后张XX向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XXX公司支付202X11月1X日至202X2月1X日产期工资、202X2月1X日至202XX3日欠发的工资、2021年XX日至202XX3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委于202XXX日作出XXX裁决书,裁决如下:XXX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张XX202X2月1X日至202XX3日欠发的工资1XX2.13元;XXX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张XX经济补偿金11XXX元;驳回张XX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XXX公司向张XX账户转款202X2月1X日至X3日工资1XX2.13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1XXX元。

以上事实有入职证明、离职证明、出生证明、收入交易明细、业务回单、微信聊天截屏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XXX公司于202XX3日以公司业务量大量下降为由通知与原告张XX解除劳动关系,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且原告被辞退时尚在哺乳期内,故清如水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张XX的劳动关系,其应向张XX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动,其主张经济赔偿金年限累计计算,本院予以支持,XXX公司应支付经济赔偿金2XXXX.XX元,扣除其在仲裁后已支付部分仍需向原告支付1X200.XX元。原告在产假期间已经领取生育津贴,且依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公司承诺其每月还支付1000元工资,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XXX公司未向原告足额发放202X2月1X日至202XX3日工资,其应支付欠发工资1X2X.XX元,扣除其在仲裁后已支付部分仍需向原告支付1XX.XX元。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赔偿金、欠付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X200.XX元;

二、被告廊坊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202X2月1X日至202XX3日欠发工资1XX.XX元;

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廊坊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2025-12-01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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