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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律师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与轻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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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律师 在线
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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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因工程项目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C】、【被告D】伙同他人在某工程项目现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二人多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背景为某公司与施工方因工程款结算、项目场地使用等问题产生民事争议,【被告C】、【被告D】受指派前往现场了解情况,过程中与对方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事后二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交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指控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情节恶劣。

本人作为【被告C】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卷宗证据,精准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点开展辩护工作:一是严格审查证据链条,发现本案仅有同案人员供述指向【被告C】参与殴打行为,被害人陈述及关键证人证言均未明确指认【被告C】实施殴打,且缺少被害人辨认笔录等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C】参与殴打;二是厘清案件性质,本案系事出有因的工程项目纠纷引发,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区别于典型寻衅滋事行为;三是核实量刑情节,【被告C】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意愿,且被害人已对涉案方全体人员出具谅解书,本案已达成民事赔偿,社会矛盾已实质化解。

庭审中,辩护人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情节等核心观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C】从轻处罚。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确因工程项目民事纠纷引发,【被告C】、【被告D】前往现场事出有因,并非无端滋事;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充分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D】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案实现了重罪轻判、最大限度降低刑罚的辩护效果,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从轻处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的关键胜诉点在于:精准剥离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严格把控刑事证据标准,充分挖掘自首、认罪、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最终实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裁判结果。

三、律师价值

证据审查精准高效:全面梳理数十份证据材料,精准发现证据链条漏洞,否定直接指控证据,为轻判奠定事实基础。

法律定性准确专业:厘清寻衅滋事罪与民间纠纷引发冲突的界限,纠正公诉机关对案件性质的不当认定,明确案件事出有因、社会危害性较低。

量刑情节充分挖掘:全面梳理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被害人谅解、民事赔偿到位等从轻情节,逐一提交法庭并充分阐述,推动法院采纳全部有利情节。

辩护效果显著:在罪名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实现大幅轻判,最大限度降低刑罚,保障当事人人身自由,彰显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矛盾化解到位:兼顾法律辩护与矛盾化解,推动案件达成谅解与赔偿,实现案结事了,维护当事人声誉与合法权益。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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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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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党员,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2021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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