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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律师 在线
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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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C】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共计多人十余次,属情节严重,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人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经阅卷发现指控次数中包含已被控制、未实际交易的未遂次数,且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一是依法核减贩卖次数,将被告人被控制后未成功交易的部分依法认定为未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量;二是【被告人C】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三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四是家属积极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悔罪表现明显。请求法院结合毒品数量、交易次数、未遂情节、认罪悔罪等综合从轻处罚。

案件总结

法院完全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依法认定部分交易属未遂,结合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作出轻量判决:【被告人C】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数千元;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依法没收。本案在“多人多次”法定加重情节下,通过次数核减、未遂认定、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实现显著从轻处罚,最大限度降低刑罚。

律师价值

毒品案件专业精准:熟悉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与量刑尺度,精准核减交易次数、区分既遂未遂,实现量刑减档。

从轻情节用尽用足:全面挖掘初犯、如实供述、全额退赃、自愿认罚等全部有利情节。

庭审质证高效务实:在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前提下,采取“轻罪轻刑”务实策略,效果突出。

结果导向明确:在法定情节严重的基础上,成功争取大幅从轻,缩短刑期,体现专业辩护实效。

合规办案严谨规范:严格遵守毒品案件办理规范,协助退缴违法所得,推动案件从快从轻处理。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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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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