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XX公司(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经理。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xxxxxx局(简称惠阳区xx局)
法定代表人:曾xx
诉讼负责人:邓xx
第三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张卫军,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XX于2023年5月经人介绍进入xxxxx民村房屋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工作,担任水电工,实际由案外人严xx管理并发放工资。2023年8月26日下午,陈XX在工地搬运槽钢时,不慎被竹排绊倒摔伤左肩,被送往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陈XX曾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裁决,驳回了其仲裁请求。其后,陈XX向惠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办案经过
在劳动仲裁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利局面下,陈XX委托张卫军律师代理工伤认定及后续行政诉讼程序。张卫军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后,并未局限于“劳动关系”这一传统认定路径,而是紧扣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的典型特征,向惠阳区人社局提交了《工程劳务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工地事故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XX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包方,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严xx,而陈XX系严xx聘用的工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
惠阳区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XX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XX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对陈XX及工友关则楚进行了详细询问,查明工作安排、工资发放及事故经过。2024年8月13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XX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由XX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XX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仲裁已否定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证据不足。张卫军律师在诉讼中据理力争,强调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为唯一前提,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方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成功说服法院维持了工伤认定的实质效力。
案件结果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陈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XX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严xx,依法应由XX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虽然xx局在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时存在程序轻微违法(超期送达),但对原告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确认被告惠州市惠xxxxx局作出的〔202x〕xxxx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