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段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
被告:赵X,男
被告:孙X,男
原告段X于2021年12月6日与深圳XX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以76000元购买两台xx牌新能源汽车。原告支付全款后将车辆转售给案外人陈X和何X。2023年12月18日,该两台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导致原告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准备起诉xxx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X、孙X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段X委托后,张XX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xxx公司已经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若继续以公司为被告将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律师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目标锁定在公司股东赵X、孙X个人身上。
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全面调取了xxx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发现以下关键事实:第一,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赵X(认缴1029.69万元)、孙X(认缴989.31万元)的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2083年),且均未实缴出资;第二,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第三,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X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原告,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张XX师据此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被告赵X未到庭应诉,律师协助原告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面对被告孙X委托律师提出的“权利对象错误、应为优客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XX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xxx公司系独立卖方、购车款打入赵X儿子账户、xxx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
案件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xxx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系独立缔约主体,不存在被告所称的代理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xxx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股东赵X、孙X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这一已知债权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原告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判决被告赵X、孙XX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
